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条规定,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我公司关于土地成本分配的申请报告已于2012年8月9日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口头同意我公司的申请,但依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中没有此类业务为由,不愿意给我公司出具任何书面回复。
请问税务机关是否有法定义务给我公司出具书面回复?税务机关不给予正式的书面回复是否构成了行政不作为?
答:您所咨询的该具体问题,具体税收管理暂无明确规定。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条规定,有关土地成本的分摊方法,原则上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你公司申请采取其他合理方法,应具备较为充分的理由,例如符合房地产开发特点以及成本核算的要求,而且对税收收入不应产生较大影响。你公司情形如基本符合上述要求,经商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原则上可以采取其他分摊方法。对于“税务机关同意”的表达方式,现行政策暂无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口头同意,也属于同意,你公司可以据此办理有关涉税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