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能否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能否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因此,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不得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使用通用手工或机打的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