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般纳税人自产水蒸气销售给其他工业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视具体情况而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的,税率为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四条规定,暖气、热水是指利用各种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种气体或固体、液体燃料)和电能将水加热,使之生成的气体和热水,以及开发自然热能,如开发地热资源或用太阳能生产的暖气、热气、热水。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也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因此,如是符合上述限定条件生产出来的水蒸气则适用13%的税率,如不符合限定条件,增值税适用税率应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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