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自从2012年2月对于探矿转让开始征收营业税,但对于探矿权转让应纳营业税在何地缴纳,没有规定。问题如下:有一家企业现转让我县的一处铁矿的探矿权给另一家企业,这两家企业均不在我县范围内,现拟对于该企业转让探矿权征收营业税。
请问是否可以参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纳税地点征收?同时其印花税是否可以产权转移书据征收?
答:1、营业税纳税地点。《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因此,企业转让探矿权,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2、《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因此,企业转让探矿权所立书据,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