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对外捐赠支出记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待开始生产经营时,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费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筹办费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对筹建期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开办费,其在当期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