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规定,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按照该规定,企业销售自产电梯并安装应统一缴纳增值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企业销售自产电梯并提供安装应就自产货物缴纳增值税,安装劳务缴纳营业税。
上述两个文件对销售自产电梯并提供安装如何纳税规定不一。江苏南通地税的回复是按23号公告执行,大连国税的回复是销售电梯属于特例按国税函〔1998〕390号文件执行。那么企业应如何把握?
中国税网意见: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国税函〔1998〕390号文件是对销售电梯涉税问题的特别规定,企业销售自产电梯并安装应一并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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