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采矿企业,为支援当地乡镇建设,购买水泥50吨直接捐赠给当地乡镇,价值3.5万元,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若税前不能扣除,企业该如何正确处理?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直接向乡镇建设项目捐赠了50号水泥,虽然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将该捐赠支出做纳税调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