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外航空公司无法提供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通过代理公司开具通用发票是否可以?若不可以应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国际客票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2〕83号)第五条规定,《行程单》严禁携带出境使用。国内具备国际航线运营资质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境外派出机构在出售国际航空客票时,应遵循所在国的法律制度向旅客出具付款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人员乘坐境外航空公司飞机,应索要付款凭证。
会计及税务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因此,贵公司不能使用代理公司为此开具的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