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QYHY******
提问及回复时间:2012年10月11日
「原问题及回复」
问:我公司设立在北京的一家商贸公司,今年成为国外某品牌的境内代理商,从境外进口该品牌货物后,再销售给国内其他经销商或客户。进口货物时从海关取得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缴纳的进口增值税准予抵扣。我公司取得该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如何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在河北省、河南省、广东省和深圳市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9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北京市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贵公司取得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后,应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9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新出台政策及二次回复意见」再次回复时间:2013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9条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于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纳税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对结果,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稽核比对结果信息。
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因此,自2013年7月1日起,贵公司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对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