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收到郑州铁路局开具的运费杂费收据,其中列明的项目有运费、印花税、电化费、铁建基金,运费杂费收据是否属于专业发票?如果是专业发票运杂费分别列示,那么运费和铁建基金是不是应该抵扣?(收据备注注明是补收运费差额)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郑州铁路局开具的运费杂费结算单据,按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的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