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辖区内一房地产企业在一商业地块的开发中,在将部分地块开发完成后,又将剩余地块出售。现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出现了以下情况:如果将该地块作为整体计算,就要退缴土地增值税;如果将该地块分解成为开发地块和未开发地块分开计算,就要补缴土地增值税。请教专家:该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应当如何定性?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因此,房地产企业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由此而言,应将开发地块和未开发地块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