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拍卖佣金能否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
问:我公司是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处理不良贷款时,通过抵债拍卖取得一套商业用房,拍卖公司根据司法规定向我公司收取了一笔佣金,这笔取得房产时所支付的佣金能否作为我现在转让房产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条规定,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第十二条规定,关于评估费用可否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的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对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等情形而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所发生的评估费用,不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规定,关于转让旧房准予扣除项目的计算问题: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因此,企业通过拍卖购入商业用房向拍卖公司支付的佣金取得的发票,不属于购房发票。企业再次转让该商品用房应按转让旧房计缴土地增值税。转让旧房计缴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不包括原受让商业用房时支付给拍卖公司的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