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某商贸企业以点价方式销售货物(即买方验收入库日起6个月内由卖方任意选择时间点确定为销售计价日)。
2、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
买方于收到货物3天内按暂定价格支付90%的价款;卖方按年利率7%承担货款利息,计算期自买方付款日起到卖方点价日止;卖方点价后进行最终结算,结清货款和利息,同时开具专用发票给买方。
对于此种销售方式,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哪一天?(是收到暂定价款日还是点价日?)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因此,点价销售可按分期收款方式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即为买方于收到货物3天内按暂定价格支付90%的价款,其余款为卖方点价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