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一户非上市公司,2011年企业原有部分股东撤资,经董事会商议,将该股权转让给他人,这种股权转让行为应按产权转移数据缴纳印花税,目前两个立据人没缴纳印花税,这种情况下由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条例规定:“如立据人未贴印花或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负责补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指的是谁?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产权转移收据的立据人未贴花的,由书据的持有人负责补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是指持有该书据的单位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