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河南省企业,棚户区改造完成后是否享受土地使用税免税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规定,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国税地字〔1998〕15号)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土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对濮阳市“关于‘房改’企业出售给个人房屋占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豫税地〔1990〕77号)规定,省税务局1989年7月18日豫税地〔1989〕55号文第三条:“对个人所有的房屋及院落用地,用于居住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中所列土地,是指个人持有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归个人所有的土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在建设期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安置用房建成后,根据河南省的相关规定,对个人居住所有的房屋及院落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