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有异地工程,已在当地纳税开票。但在票据传递过程中,把发票联遗失。无发票联甲方不付进度款,我们应该怎样弥补这个过失?
答:《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参考《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意见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第九条关于已开具发票的发票联遗失处理问题规定:
(一)开票方将发票联遗失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开票方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登报声明作废后接受行政处罚。
2.开票方将作废声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与该份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等其它联次粘贴在一起,对该份发票进行作废或开具相应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发票给受票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