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煤矿巷道耗用材料费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3号)文件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将巷道列举为构筑物。
根据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对于井下耗用货物所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可参照《关于煤矿井下生产耗用材料进项税抵扣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9〕110号)规定,煤炭企业用于井下回采工作面建设、维护所耗用的材料不构成固定资产,在财务上作为费用直接在成本中列支,因此,对纳税人购进上述材料取得的进项税额,可暂准予其按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应区分耗用所述材料实际用途,如对固定巷道进行维修等,也就是用于不动产,按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