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替台湾关联方给境内客户提供增值税服务,例如维修服务,维修完成后向台湾关联方收取增值税服务费100元。台湾关联方在台湾缴纳20%的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将余额80元付给我司。
请问我公司在计算销项税时,应按代扣代缴所得税之后收到的净收入80元计算销项税,还是按全额100元计算销项税额?
答:贵公司为台湾公司在境内提供维修服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因此,贵公司应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境内为台湾公司提供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台湾的税收规定,由台湾公司代扣代缴贵公司在台湾的企业所得税,贵公司的销售额不能扣除在台湾缴纳的所得税款。贵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应按全额(100元)为依据计算缴纳增值税,即销售额为:10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