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银行为了扩大营业额,送给客户东西,银行入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银行企业所得税按视同销售处理,送东西此项行为是否涉及增值税?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为了扩大营业额,送给客户的实物应按规定计征增值税;同时,银行如果没有其他经常性增值税应税业务,作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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