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经销商遍及全国各地,我公司目前计划邀请各地经销商聚集到某地召开经销商大会, 拟给予部分经销商差旅费的报销。
请问是否可以税前列支及依据的什么文件?
答:《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9号)附件1: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十)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企业外部人员的交通费用能否据实在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企业负担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客户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如果符合业务招待费范畴的,相关支出可以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参照上述规定,贵公司为销售本企业产品的经销商负担的差旅费用,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