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哪些纳税人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