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地产公司,为方便异地员工往返,公司建部分员工宿舍,现需对宿舍进行装修。
问题:1、所有装修材料我公司购买(获销售货物发票)装饰公司仅出人工,这种情况装饰公司是否按付出的人工费缴纳营业税?
2、我公司购买的装饰材料是否可凭销售货物发票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
3、未来缴纳房产税此装修成本费用是否可不作为计税基础?(注:装饰材料没有中央空调,有木地板、地砖、涂料部分电线、整体厨房、吊顶材料等)。
答: 1、《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根据上述规定,装饰劳务营业额不含贵公司购买的装饰材料,只就工程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缴纳营业税。
2、《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所述对员工宿舍进行“木地板、地砖、涂料部分、电线、整体厨房、吊顶”等支出,不是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日常修理费用,属于应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支出。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9条“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根据上述规定,对员工宿舍进行“木地板、地砖、涂料部分、电线、整体厨房、吊顶”等支出,应计入房产税计税原值计征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