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不是金融企业,2001年通过协议受让上市公司法人股一宗,2009年完成股改成为流通股,2012年我公司通过二级市场减持部分股份,是否应该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40号)(注:已废止)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十八条“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9条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除了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从事有价证券买卖业务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贵公司通过二级市场销售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行为,属于从事有价证券买卖业务。
关于买价的确定,参考《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股票转让缴纳营业税买入价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规定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股份公司获准上市前取得的股票,以该公司获准上市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为买入价。买入价的扣除凭证为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