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目前对雇员的税务处理。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营业税征收是否有具体文件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9条对雇员的税务处理中规定,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9款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本文件本条有关营业税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请问目前对雇员的税务处理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营业税征收是否有具体文件规定?
答:2009年1月1日以后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财税字〔1997〕103号文件中“但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9款的法规,不征收营业税。”是依原细则的规定做出的,因此该条款的关于营业税的规定停止执行。依据新细则的规定,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仍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