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QYHY******
提问及回复时间2012年1月31日
「原问题及回复」
问: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同时兼营出租公司的客车,我们查了我省的营业税的起征点是20000元(按月征收),我公司出租客车收租金每月5000元,不在起征点之范围,是否就不用申报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因此,贵公司不属于个人,不适用起征点规定。贵公司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全额计缴营业税。
「新出台政策及二次回复意见」再次回复时间:2013年8月6日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第四十五条规定,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三条规定,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因此,自2013年8月1日起,贵公司出租公司的客车属于有形动产租赁,应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的起征点适用于个人以及一般纳税人之外的个体工商户。贵公司作为企业性单位,不适用起征点的规定。贵公司属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适用免征增值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