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设立一子公司,一专家以其个人拥有的非专有技术出资,比如作价500万元,此作价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九、财产转让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上述国税函〔2005〕319号文件规定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该文件已于2011年1月4日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号宣布全文废止。因此,个人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都作为财产转让行为,其取得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