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福利企业无租使用关联企业(出资成立该福利企业,出资额90%)土地和厂房,或者租赁其他企业的土地和房产,如果该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达到规定减免税标准,该无租使用的土地或租赁其他单位的土地,是否可以享受减免税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因此,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福利企业无租使用或租赁其他企业的土地,不享受安置残疾人就业减免税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