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山东省房地产企业合作建房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金,并由出资金方立项。建成后出地一方分得房产,会计核算时是否将分得的房产作为销售收入处理?那么,相应的成本是否是土地成本,且土地款在持有土地一方,如何核算持有土地一方成本?
答:《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二)〉的通知》(鲁地税流字〔1995〕2号)规定,七、问:甲方出地,乙方出资合作建房,建筑物建成后,甲方从中分得部分建筑物,对甲乙双方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规定,甲方出地,乙方出资进行合作建房,并对房地产权分成的,甲方的土地使用权不论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还是通过出让方式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实际上都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换取实物(建筑物)收入的行为。对此,应按“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征收营业税。在建筑物交付甲方使用时由甲方缴纳,其计税依据为甲方分得建筑物的实际工程造价。
根据上述规定,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合作建房的,对出地一方分得的建筑物应视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换取实物(建筑物)收入的行为,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其计税依据为实际分得的建筑物的实际工程造价。如出地一方将分得的建筑物另行转让,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