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焦炭和焦炉煤气等为主的炼焦化工企业,从去年开始因我市天然气管网改造,由原使用焦炉煤气置换为天然气,使得我公司生产的焦炉煤气居民需求锐减,但由于焦炉煤气属炼焦过程中自然产生的副产品,而我公司对大量多余的焦炉煤气又无能力收贮利用,使得大量多余的焦炉煤气不得不自行散放到空气中。
请问对这部分散放到空气中的焦炉煤气是否应对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作进项税金转出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贵公司散放到空气中的焦炉煤气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不需做进项税金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