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央企下属机构,在某市有宗土地,属于基础设施用地,位于部队新旧地块中间,不利于部队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为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同时支持部队的建设,经双方协商后向当地政府提出了土地置换申请,获得地方政府的批准,由部队提供临近的出让地块(距离我公司旧地块约300米)与我公司的土地进行等面积置换,我公司土地用途由基础设施用地变更为军事用地,部队提供置换的土地由军事设施用地变更为基础设施用地。双方土地置换后的用途仍与原用途保持不变。咨询问题如下:
1、双方等面积土地置换行为是否需要纳税?
2、如需纳税,应缴纳几种税费?应如何计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进行土地置换,应按换出土地的市场价格计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置换合同双方需按“产权转移书据”贴花。
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