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拟以投资性房地产出资注册子公司。
请问注册新公司或增资对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有无比例要求?全部以房产出资是否可行?
答:《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根据上述规定,股东可以实物出资,但不能全部以非货币形式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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