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独资生产型企业,2012年购入了一台大型设备,因金额较大我公司购入后为了融资,找到了一家有资质的租赁公司将设备卖给他再回租,也就是正常的售后回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规定,双方开具了收据,后每月正常支付租赁费(对方有开租赁费发票)现我公司因业务原因需关闭,租赁合同未到期,我公司将该设备退回给了租赁公司以抵未付的租赁费。
问题1、我公司是否要将该设备按视同销售处理缴纳增值税(按抵扣金额开票)?
2、如果是,因该设备我公司在办理售后回租时已卖给了对方,对方也已入账,如再次开票销售相当于将同一台设备卖了两次给对方,如不是该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对于该业务,贵公司向租赁公司出售设备时,设备所有权没有转移给租赁公司,不征收增值税,在所得税上,也不确认销售收入。该设备仍按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并在贵公司税前扣除。
问题中,贵公司所述办理售后回租时已将设备卖给对方,在税法上,贵公司并不属于销售设备行为。该设备仍属于贵公司的固定资产。
由于租赁合同提前终止,贵公司将设备退回租赁公司抵付租赁费时,该设备的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同时贵公司不需支付租赁费,属于取得了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贵公司属于销售设备,贵公司应缴纳增值税以及附加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9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将设备退回租赁公司抵付租赁费时,该设备转移同时符合上述条件,贵公司应确认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