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在啤酒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自用井开采的地下水,是否属于应征资源税“其他非金属矿原——水气矿产”范围?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3号 )第十一条规定, 矿泉水是含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物质元素的一种水气矿产,可供饮用或医用等。此外,水气矿产还包括地下水、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等。矿泉水等水气矿产属于“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开采地下水属于水气矿产,应按照“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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