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生产企业,用公司自备车为客户提供送货上门服务,但在合同中约定提货地点为公司库房,运输部分单独收费。“营改增”以前,这部分运费是按混合销售征17%的增值税。“营改增”后,这部分运费收入可否按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9条规定,试点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混业经营。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因此,对于运费收入如果单独核算,应按11%的税率计算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