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大型药企,有地下水自采权,关联企业A使用我公司的自采的地下水,我方按协议价收费
请问我方应给对方开具什么发票,应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按什么税目、税率缴纳?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第三条规定,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
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9条规定,征税范围:
(七)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规定: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规定,水利工程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因此,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地下水不属于自来水,你公司有开采地下水的自采权,关联公司使用你公司开采的地下水收取的使用费不缴纳增值税,应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贵公司应开具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