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因公司享受销售旧机动车按4%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在向税务局申请备案后,就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而税务局表示,公司没有开具机动车发票的资格,必须到二手车交易所去开专门的发票。
请问是否有这种相关政策规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9条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下简称《二手车发票》)。
第二条规定,二手车发票由以下用票人开具:
(一)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
(二)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
(三)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销售二手车必须开具《二手车发票》。贵公司不属于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也不属于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贵公司不能自行开具《二手车发票》。贵公司不经常发生销售二手车业务,销售二手车时应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