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以持有的甲公司25%的股权对B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后占有B公司17%的股权。(增资时,甲公司账面净资产20亿元,被评估为40亿元。A公司刚开始持有甲公司股权的时候,甲公司净资产4亿元)。此项经济活动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事项有哪些?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将持有甲公司的股权对B公司进行增资,即A公司以持有甲公司股权换取持有B公司股权,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A公司应视同转让股权计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因此,A公司应按取得增资B公司17%股权的公允价值确定转让甲公司25%股权的收入额。A公司持有甲公司股权的成本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