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销售自产的免增值税农产品是否应缴纳印花税?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我国农副产品种类繁多,地区间差异较大,随着经济发展,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也有所变化。对此,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定本地区“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
因此,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销售自产的免增值税农产品,应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