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8年我公司与成都市房管局签订协议,拆除公司位于锦江区的三套房屋,同时补偿给公司三套房屋,当时公司缴纳了房屋补差款,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拆除旧房补偿获得房屋,贵公司属于将旧房的所有权转让给房管局并取得经济利益(房屋)行为,贵公司处置旧房需缴纳营业税。但是地方上对此问题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拆迁过程中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渝地税发〔2002〕156号)规定:
一、房屋拆迁过程中对被拆迁人(单位或个人,以下同)的税收政策
(一)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单位或个人,以下同)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被拆迁人因房屋结构和面积原因所取得的结算价款,暂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295号)规定,在城市改造建设中支付给被拆迁户得拆迁补偿收入,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暂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