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由于工作需要,我公司在省外购置一套房屋,后因业务调整,省外的那套房屋一直空置。为了盘活资产,公司将该房屋出租给当地的一家企业。
请问我公司出租该套房屋产生的房产税及营业税在哪里缴纳?如在公司核算地缴纳,会有什么税收风险?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营业税纳税地点: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向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产税。如贵公司未按规定的纳税地点缴纳税款,则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