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9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这条规定是否针对外贸企业? 生产企业打印的出口发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商品名称是否需要和报关单上的完全一致,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一般很详细。对于出口发票的打印要求有无相关文件规定?
答:上述规定即是针对生产企业也是针对外贸企业。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出口发票属于发票的一种,其填开、领用、缴销等规定也应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开具出口发票应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得虚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