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开立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因此,开证行向受益人开具的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结算单据,不属于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不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