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于综合保税区涉税业务有如下问题:
1、综合保税区内设立的外贸企业,料件是否都是免税进口?
2、综合保税区内设立的外贸企业,产品是否必须全部外销?
3、综合保税区内设立的外贸企业,能否做国内销售业务?
4、产品如果要在国内销售,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销项税能否与内销的进项税额相抵扣?
答:综合保税区整合叠加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中心)的所有政策和功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中心)的优惠政策全部适用于综合保税区。综合保税区可以开展保税物流业务、对外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加工等经海关部门批准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第二条规定,对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的货物,海关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对报关的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对出口加工区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下同)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由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本办法所述“区外企业”是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包括外贸(工贸)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65号)第十条规定,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由货物的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备案。
第十一条规定,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第十二条规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二)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
(三)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四)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保税。
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范围以外的货物或者物品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应当依法纳税。
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储存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国外货物进出综合保税区可以保税;货物出区进入国内销售可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并按货物的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因此,在综合保税区内的外贸企业,其从国外购入的材料予以保税,即免征进口税收。其产品可以外销,也可以内销,外销免征出口税收,内销对方应按进口货物缴纳进口税收。其可以从事国内销售业务。其产品作国内销售,对方应按进口缴纳进口税收,其不缴纳增值税,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