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集团下属书画交易中心,最初成立时,只有地税登记,主要是书画收藏展览交易。现属“营改增”范围内,前期购置了大量书画作品,属于存货范畴。
请问“营改增”的时候,这部分作品是否可由税务局认定一个价值,并认定一个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是否有这样的规定或者程序?
答:准予从销项税额抵扣的进项税额,首先应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即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
贵公司在“营改增”之前购入的书画,即便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因其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营改增”后,会议展览服务应缴纳增值税,购入用于展览的书画,其进项税额可按规定进行抵扣。
对于贵公司“营改增”之前购入书画等存货,没有规定可按存货价值认定进项税额的政策。如果贵公司“营改增”后税负增加,如果当地财政部门制定有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可按当地规定予以财政返还增加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