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向子公司派遣工作人员(注:我公司持有51%股份),其工资由接收单位先支付给我公司,我公司再支付给个人,我公司同时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这两部分费用我公司能否向子公司开具收据?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49号)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劳务派遣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细则规定的服务业应税范围,在收取劳务款时应全额开具服务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