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企业停业半年,该期间内是否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因此,企业停业期间,应照常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因停业造成纳税确有困难需要减免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以下地方文件供您参考:
《吉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9〕63号)第七条 减免税具体条件。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且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1.企业关闭、破产、撤销后未作它用的房产和土地;
2.企业停产、停业连续半年以上,停产、停业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和土地;
3.企业严重亏损,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
4.企业因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重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房产和土地;
5.政府及省局确定的其他减免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