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生产肥料和农药,可以享受国家关于有机肥、有机无机复混肥及生物有机肥的免税政策。公司的产品中有一种组合产品:免税肥料+农药产品。
请问该产品能否享受免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对此是如何规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6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01〕113号)*9条第三款关于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生产的有机肥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但生产农药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贵公司同时兼营应税和免税项目,且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