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属煤炭企业,准备成立专门用于矿山应急救护的矿山医疗救护中心,单独核算,购进的医疗救护设备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8号)第十一条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
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购入属于安全生产中强制配备的救护设备,未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可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