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子公司,2011年9月在国土储备交易中心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于2012年1月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中规定2013年1月前开工,因学校未搬迁,至今仍在正常使用中,导致无法正常开工,我单位于2013年3月和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延期至2014年1月前开工,延期开工原因为规划方案未确定(因国家规定土地拍卖必须净地出让,不能以学校未搬迁作为延期开工的理由,故只能以其他原因办理延期开工手续)。税务局让我公司缴纳土地使用税,我单位应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合同中未约定具体交付土地时间,贵公司应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