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自己开发建造的一些商铺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处理(部分是已出租商铺,部分是持有以备经营出租的空置商铺),并按照规定缴纳了房产税(已出租商铺按租赁收入×12%,空置商铺按房屋原值×0.7×1.2%)。现在,A公司计划将这些投资性房地产全部出售。
请问A公司的这些投资性房地产应于何时停止缴纳房产税?是董事会作出书面决议将投资性房地产转为存货用于对外出售的当月,还是签订房屋销售合同的当月,还是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的当月?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项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第二项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规定:(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出售房产,房产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房产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也就是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当月。购入方应当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